发生下列应当注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情形之一的,可一次性申请提取缴存人账户全部余额并应注销账户:
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发票所载实际支出。其中: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已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可申请提取发证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下称当月账户余额);未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经职能部门登记备案后,申请提取住房备案当月账户余额,待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后,可申请提取发证当月账户余额。
同一套住房在6个月内发生两次或以上住房交易且缴存人先后以购买该住房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第二次交易起,应在发证满6个月后再提出申请。购买异地存量再交易自住住房应在发证满6个月再提出申请。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交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其中,住房在建的,另应提交土地权属证明、职能部门出示的用地批复和报建批复,可申请提取职能部门批准建造当月账户余额;住房已建造完成的,另应提交职能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可申请提取发证当月账户余额。
(三)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取得职能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翻建批复,并提交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可申请提取职能部门批准翻建当月账户余额。
(四)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取得职能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及经有资质的住房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住房安全鉴定证明,确认住房安全级别为C、D级程度,并提交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可申请提取住房安全鉴定证明出具当月账户余额。
以贷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在购房贷款结清前提出申请,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本息。
本市缴存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申请提取其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通过贷款方式购买经公积金中心备案项目的住房的首付款,计提总额不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在贷款正常还贷期内,每次提取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贷款本息,临柜申请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已办理逐月划扣服务的除外)。
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应按照约定每月使用个人公积金账户的资金直接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本息,直至贷款结清。
缴存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提取申请人已连续缴存满3个月。符合前述要求的,缴存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申请提取:
(一)月缴存额高于规定的相关标准,可申请提取缴存当月规定比例及额度上限的住房公积金。
符合本情形申请提取的,可申请提取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规定标准的住房公积金,因账户合并、转移、补缴、结息等产生的金额不计入可提额度。
养育至少有一名未成年子女的二孩或以上的多子女家庭按规定比例及上限方式申请租房提取的,在不超过上限情况下可按每月缴存额计算可提额度。
应在账户封存并取得县级或以上劳动能力评定机构评定缴存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后提出申请。
应在取得职工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以及关于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后提出申请。
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在取得职能部门核发的退休凭证后提出申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直接凭身份证件提出申请。
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港澳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护照或永久居留许可证,并在账户封存后凭与住房公积金开户信息一致的身份证件或户口簿办理。
(二)本市灵活就业缴存人已依规依约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停缴满6个月,期间在本市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获得自住住房产权的,不可按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性用房及偿还该类不动产贷款本息的,或者以自有住房担保使用的各种消费类、经营类、信用类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的。
(三)缴存人及其配偶使用的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存在当前逾期或担保代偿的。
(四)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执法后单位补缴期间住房公积金的,在职工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成之前,单位为职工补缴的该部分住房公积金不可提取。
(六)申请人以同一套住房进行部分产权交易为由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政府共有产权住房除外)的。
(八)购房出资额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拟提取金额相当,且该所购住房价格(单价)明显偏离房产交易职能部门或第三方平台所显示同地段市场水平的,或者所购住房的面积或用途明显不符合自住条件或性质的。
●缴存人应按规定的提取情形和公积金中心的要求备齐材料,通过公积金中心公开的线上服务渠道或线下服务网点提出申请。
●公积金中心审核申请材料,材料完整无误的,即予受理;材料不完善的,不予受理,退回材料并作出说明和指引。购买外市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审核时限为收到符合标准要求的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其他情形当场办结。
●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认为提取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或其申请提取资金的用途需延伸审核的,可要求提取申请人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有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有关人员应予配合;有关人员拒绝配合或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可作出不准提取的决定。
●审核通过后,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通过转账方式转入缴存人本人名下的储蓄账户,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情形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转入已故缴存人已激活的东莞市社会保障卡,或者继承人、受遗赠人或通过委托公证书所指定的账户。
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原会展中心)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一楼不动产公积金业务区
首付提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出卖方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东莞公积金存量商品住房首付提申请时需所有购房人、申请人本人、出卖方现场办理,办理地点请见正文。
东莞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存量商品住房(非带押过户和带押过户)首付款办理流程是怎么的?详见正文内容。
当前,东莞市已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存量商品住房首付款,申请材料详见正文。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通过贷款方式购买辖区内存量商品住房,可申请提取公积金,提取额度请见正文。
现售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提取公积金需所有购房人及申请人本人现场办理,他人不可代办,办理地点详见正文。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通过贷款方式购买辖区内现售新建商品住房可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所需要的材料详见正文。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通过贷款方式购房(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或商业贷款),且所购住房为东莞市辖区内的现售新建商品住房即可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东莞将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贷款首付款适用于预售新建商品住房,扩展到现售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商品住房,操作指引来了!
东莞发布《关于逐步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其中有关公积金调整部分的政策解读详见正文。
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办理指南详见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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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提取住房公积金要怎么做?小编为大家理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法,包括了提取条件有哪些,提取过程是怎样的,要准备什么资料等等。一块儿来看看小编做的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全解,能不能帮到您吧!
发生下列应当注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情形之一的,可一次性申请提取缴存人账户全部余额并应注销账户:
同一套住房在6个月内发生两次或以上住房交易且缴存人先后以购买该住房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第二次交易起,应在发证满6个月后再提出申请。购买异地存量再交易自住住房应在发证满6个月再提出申请。
在贷款正常还贷期内,每次提取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贷款本息,临柜申请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已办理逐月划扣服务的除外)。
(二)本市灵活就业缴存人已依规依约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停缴满6个月,期间在本市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性用房及偿还该类不动产贷款本息的,或者以自有住房担保使用的各种消费类、经营类、信用类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的。(三)缴存人及其配偶使用的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存在当前逾期或担保代偿的。
●缴存人应按规定的提取情形和公积金中心的要求备齐材料,通过公积金中心公开的线上服务渠道或线下服务网点提出申请。
●公积金中心审核申请材料,材料完整无误的,即予受理;材料不完善的,不予受理,退回材料并作出说明和指引。购买外市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审核时限为收到符合标准要求的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其他情形当场办结。
●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认为提取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或其申请提取资金的用途需延伸审核的,可要求提取申请人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有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有关人员应予配合;有关人员拒绝配合或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可作出不准提取的决定。
●审核通过后,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通过转账方式转入缴存人本人名下的储蓄账户,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情形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转入已故缴存人已激活的东莞市社会保障卡,或者继承人、受遗赠人或通过委托公证书所指定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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